2008年9月1日,星期一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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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案说法
中介促成合同成立就可收取报酬
叶长杉 陈秀琴

    案件回放:温岭的陈夏领开了一家房屋交易介绍所。2006年12月初,林斐、江颖等四人经陈夏领介绍,决定将他们共有的一间营业用房出售给陈清。由陈夏领主持,四人与买受人陈清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书。协议签订后,四人收取了陈清定金3.15万元。
    此后,四人与陈夏清之间因履行协议发生了纠纷,导致不能办理产权过户手续。2007年5月间,陈夏领口头通知四人,陈清已违约,他们收取的定金作没收处理。陈夏领按协议向四人按20%收取了6000元中介费。2008年1月,四人以陈夏领写的协议存在瑕疵导致买卖双方发生纠纷为由,向温岭法院提起诉讼,称陈夏领收取的中介费系不当得利,要求返还,并赔偿损失4000元,合计1万元。
    前不久,法院经审理,一审判决驳回四原告的诉讼请求。
    法官说法:四原告与陈夏领及陈清三方形成的居间合同关系,系自愿订立,内容合法,应认定有效。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,委托人应当支付报酬。
    陈夏领作为中介人,其主要义务是促成合同成立,双方是否履行合同,并不在他的掌控之中。现买卖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因故发生纠纷,导致合同不能履行,法院查明其原因与中介陈夏领无涉,故四原告起诉称陈夏领不当得利、要求返还中介费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,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。